《導游管理辦法》明年施行,你需要知道這些 |
來源:張家界旅游攻略 | 作者:本站 | 編輯:shengkejian | 訪問次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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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團費零團費的參團陷阱、強迫購物的不愉快、對導游身份不明確的懷疑......等等這些在報團旅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從明年起或都將得到解決,將有法可依。
導游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也有法律保護。
對我張家界這等旅游城市來說,無論是從業人員還是海內外游客,都密切相關。
日前,國家旅游局第44號令:《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審議通過,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布的《辦法》中對于導游執業管理、應履行的職責以及行為規范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旅游法》中,對旅行社的行為做了相關規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但并未專門對導游群體本身進行專門規定。此次出臺的《導游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對導游執業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列出了導游碰不得的“紅線”: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
▶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強迫購物、吃回扣等行為,最高處罰可吊銷導游資格證
對于導游執業許可,新出臺的《辦法》也進行了新規定,導游證采用電子證件,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于導游個人的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原IC卡導游證已于10月31日停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游證,導游管理進入了移動互聯網管理的大數據時代。游客只需掃個碼,一秒辨別真偽導游。
在此前吉林長白山、湖南長沙和張家界、廣西桂林、海南三亞、四川成都等地啟動線上線下導游自由執業試點時,就已經開始使用電子導游證。
有約束也有保護,《辦法》也加強了對導游權益的保護
▶對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導游有權拒絕;
▶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鼓勵景區對持有導游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游免除門票。
《導游管理辦法》的出臺,能讓游客玩得更踏實,也有利于旅游市場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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